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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6條

各科室所擬稿件應有擬稿人及核稿人署名,並註明年月日送請書記官長判 行或轉請委員長判行。 凡屬例行稿件用簽稿並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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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