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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7條

凡送交文書科繕校之文件,以經委員長或書記官長判行者為限,餘由各科 室自行繕校,但有特殊情形經書記官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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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