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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5條

各科室主管就所屬職雇員指定承辦事項後,應列表報告書記官長轉送委員 長查核,各科室職員於必要時得派兼辦其他科室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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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