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 第10條

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各縣市合作金庫創辦時股本之額度,由中央合作金庫依各縣市之面積人口 經濟狀況及合作事業發展情形分別規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