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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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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中央合作金庫對於各縣市合作金庫,應辦理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縣市合作金庫與合作事業之聯繫配合事項: 二、關於縣市合作金庫預決算及會計報表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縣市合作金庫資金之調度與盈虧之調整事項; 四、關於縣市合作金庫匯兌差額之結算及債權債務之轉帳事項; 五、關於縣市合作金庫會計制度之設計事項; 六、關於縣市合作金庫工作人員之訓練考核與調整事項; 七、其他關於縣市合作金庫各項業務之指導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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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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