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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中央合作金庫設立呈報社會部財政部備案時,應檢具左列之文件: 一、章程; 二、認股人姓名 (或名稱) 及地址清冊; 三、已收未收股本數額清冊; 四、理監事常務理事總經理副總經理之姓名籍貫住址清冊; 五、驗資證明書; 六、創立會決議錄; 七、營業計畫及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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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