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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單位對中央合作金庫及縣市合作金庫認繳股本之增減,應於每年六月至 十二月終,呈報社會部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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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