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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中央合作金庫應由國庫及有關國家銀行擔任之資本,其分配額如左: 一、國庫擔任三千萬元。 二、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共擔任二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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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