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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中央合作金庫及其分金庫,對於縣市合作金庫,除辦理放款及透支外,並 得再貼現或轉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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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