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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中央合作金庫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選派之理事十三人,由社會部財 政部會同派選之,其中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業、運銷業、金融業、合作 事業、以及從事財政、農林行政、經濟行政、合作行政、合作運動者,至 少各一人。 中央合作金庫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派選之監事五人,由社會部財政 部會同選派之,其中應有從事合作運動與合作行政者至少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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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