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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中央合作金庫設置支庫地區標準如左: 一、在經濟建設上有特殊需要者; 二、在合作事業上有示範價值者; 三、在合作金融上有銜接作用者; 四、其他經呈准設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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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