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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中央合作金庫及其省分庫,以縣合作金庫縣以上之各級合作社,合作業務 機關及合作社團為主要營業對象。縣合作金庫以其營業區域內之各級合作 社,合作業務機關及合作社團為主要營業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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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