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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中央合作金庫理事長經社會部與財政部就常務理事中會同指定後,應即呈 報行政院備案。 縣市合作金庫理事經縣市政府薦請中央合作金庫就理事中指派後,應即分 別呈報社會部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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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