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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37條

法院審理商業事件,得審酌下列各款情事,以判斷公司負責人是否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一、其行為是否本於善意且符合誠信。 二、有無充分資訊為基礎供其為判斷。 三、有無利益衝突、欠缺獨立性判斷或具迴避事由。 四、有無濫用裁量權。 五、有無對公司營運進行必要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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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