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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40條
有關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之股份價格核定,商業法院得命關係人提出下列文件: 一、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公司財務報表及公平價格評估說明書。 二、曾辦理公開收購者,其公開收購說明書及法律意見。 三、其他與股份價格算定有關之文書資料。 前項事件,收買股份為上市或上櫃股票者,商業法院並得斟酌證券交易實際成交價格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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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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