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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42條
本法所稱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係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規定聲請商業法院選派檢查人事件。 本法所稱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係指商業法院裁定解任前項選派檢查人事件。 第一項事件衍生之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裁定罰鍰、酌定檢查人報酬等事件,由商業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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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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