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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2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經准予備案及招生後,其課程、招生、校長及教師等均符合規定者,本部得參酌學校健全發展之需要,考量學校規模及教育品質等情形,明定補助原則,予以補助;其辦學成績優異,得予以獎助,對學校董事會、校長或有關人員,並得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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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