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市組織法 › 第38條

市組織法 第38條

保民大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由保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保民大會非有本保公民三分之一出席,不得開議,但本保公民逾五百人, 有四分之一以上出席,亦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市組織法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