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 第11條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11條
各縣 (市) 政府,為加強防護工作之實施,應定期舉行防護會報,召集所 屬有關單位,依照上級機關指示方針,就有關防護工作,加以檢討改進, 必要時得邀請該轄區內交通、電業機關,派員參加。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