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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3條

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之防護,應採用分區防護派隊駐守,遊動巡邏及設 棚駐守等方式防護之。 各主管交通、電業機構,必要時得將防護範圍繪製要圖,分送當地有關協 助防護機關或縣市政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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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