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 第18條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18條

有關機關對於竊盜毀壞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案件之破獲情形,或裁判書 等資料應抄送有關交通、電業機關,以為獎懲防護人員或改進防護之參考 。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