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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 第20條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20條
捕獲竊盜或毀壞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案件之獎金,應自軍法機關或法院 裁判結案後,儘速於三個月內發給之,有關單位,應將辦理情形,呈報上 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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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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