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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6條

交通、電業工作人員,對於負責管理之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或零星材料 物品等應隨時注意,切實管理,如因疏忽而致發生竊盜或遺失時,應按情 節輕重,依照有關法令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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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