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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 第14條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14條
各交通、電業機關,應於重要地區,設置搶修隊,如遇所屬交通、電業設 備被竊盜或毀壞時,應立即派工修復,不得延誤,如竊盜或毀壞情形嚴重 ,無法立即修復時,應迅速據實報告上級主管機關 (或單位)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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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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