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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7條

各地區防護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之軍、憲、警直接負責主管人員之姓名 、地址、電話號碼,應分別通知當地各交通、電業機關及有關機關,以資 聯繫,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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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