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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19條

警察或其他治安機關,對於處理竊盜或毀壞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案件之 經辦人員,應嚴格考查其破案效率,予以獎懲,以資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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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