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 第8條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8條

凡特別重要之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均應派隊或設棚駐守,專責防護, 並受當地各該交通、電業機關 (或單位) 之最高主管督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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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