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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17條

各交通、電業機關,對所屬人員辦理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之防護事宜, 應訂定詳密獎懲辦法,嚴格覈實獎勵,以資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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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