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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21條

各交通、電業機關,對所屬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之防護細則,應依照防 護條例及本辦法之規定,分別參酌各業特殊情形訂定,並呈報上級機關核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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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