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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呈奉行政院核定後,由交通部、經濟部、國防部、內政部會同公布 施行。 (編 註:附件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15741~ 1575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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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