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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1條

環境衛生用藥業者採押金方式執行回收並將押金退回之方式如左: 一、設置回收點。 二、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三、委託財團法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基金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回收方式。 前項第一款之數量、地點應併入回收清除計畫書提報省 (市) 主管機關審 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其涉及販賣店、零售店回收者,應訂定承諾 書或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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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