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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4條

前條處理計書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預估處理量。 二、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進廠(場)數量監測及管理方法。 三、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貯存方法及設施。 四、處理之方式、期程及污染防治措施。 五、處理設施設置進度。 六、事業廢棄物清理方法及設施。 七、緊急應變措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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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