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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9條

環境衛生用藥業者執行回收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連續二年未達公告回收 率,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環境衛生用藥容器材質及裝填內容物種類,指定公 告環境衛生用藥業者採押金方式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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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