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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4條

共同組織執行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向參加業者收取 之費用或獲得之收入,應成立專戶保管運用,並依本辦法第二條第十一款 及第十二款之規定內容分帳列管。 前項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如採押金方式者,應增設押金專戶。 環境衛生用藥業者採押金方式執行回收,得於回收率申報後次月將未回收 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之押金繳交基金會。如回收量超過營業量時,得向基 金會申請退回已繳交該部分之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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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