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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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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5條
共同組織及基金會之經費收支及運用管理,應訂定實施要點,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並依實施要點每年定期提報必要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有關會計報告書資料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會計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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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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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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