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3條

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指定環境衛生用藥製造、販賣業者 (以下簡 稱環境衛生用藥業者) 於指定公告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省 (市) 主 管機關申請登記。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申請登記之辦理 ,省主管機關得授權縣 (市) 主管機關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