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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5條

環境衛生用藥業者得依左列方式執行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之回收工作: 一、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二、委託財團法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基金會。 三、設置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 四、銷售系統逆流回收。 五、押金方式。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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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