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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7條

前條回收清除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預估環境衛生用藥之年營業量。 二、預估回收量。 三、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之名稱、地點及其承諾書等詳細資料。 四、回收方式、架構及回收系統運作之方法。 五、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 六、回收宣導計書。 七、緊急應變措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環境衛生用藥業者採押金方式回收者,並應載明押金數額及其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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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