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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2條

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批發商、零售商應依左列規定推動一般環境衛生用藥廢 容器回收工作: 一、宣導一般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應回收之規定事項。 二、依回收清除計畫之內容配合執行回收工作。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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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