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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8條

環境衛生用藥業者於指定後設立者,應自設立後三個月內依第三條規定申 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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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