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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第37條

區公所設區務會議,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區長。 二、區助理員。 三、本區所屬鄉長及鎮長。 區務會議以區長為主席,至少每月開會一次,由區長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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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