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縣組織法 › 第38條

縣組織法 第38條

左列各事項,須經區務會議審議: 一、區公所經費事項。 二、區公區之處分事項。 三、區公約及其他單行規則之制定及修正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縣組織法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