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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第44條

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於選舉鄉長鎮長時,並選舉監察委員三人或五人組織 監察委員會,其職務如左: 一、監督各該鄉鎮財政。 二、向鄉民鎮民糾舉鄉長、副鄉長、或鎮長、副鎮長,違法失職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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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