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縣組織法 › 第45條

縣組織法 第45條

在區長民選實行以前,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選舉鄉長、副鄉長,或鎮長、 副鎮長時,應選出加倍之人數,報由區公所轉請縣長擇任,並由縣長彙報 民政廳備案。
AI 白話解釋
← 第44條看 縣組織法 全文第4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