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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第46條

依前條規定委任之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違法失職時,鄉民大會 或鎮民大會應報由區公所轉請縣長罷免,但縣長亦得自行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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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