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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 第13條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許可時,其聲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由聲請人簽名蓋章 : 一、聲請人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址。 二、如屬公司或商號,其名稱、所營業務、公司執照或商業登記證字號及 所在地。 三、資本額。 四、聲請許可事項。 五、業務計畫。 六、營業、製造、印製、種植或設置之所在地。 七、聲請繼續許可者,其最初許可年月,或經歷期間。 八、專賣機關指定應記載事項。 九、聲請之年、月、日。 專賣機關指定繳驗證明文件者,應檢附其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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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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