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 第14條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專賣機關接受聲請書後,應於一個月內,將其決定通知聲請人。但另有規 定期限者,從其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