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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海關緝獲走私入境之菸酒或供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及捲菸紙,應由海關依 法處分後予以廢棄或銷燬,必要時得移送專賣機關備價接收。 在臺灣省內經其他查緝機關破獲之菸酒或供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及捲菸紙 ,依本條例規定處理,但其沒入或沒收物變價,應由專賣機關會同海關儘 先扣繳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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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