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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 第15條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專賣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許可,應發給許可證,載明左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址。 二、如屬公司或商號、其名稱、所營業務、公司執照或商業登記證字號及 所在地。 三、許可證字號。 四、許可事項。 五、應定許可期限者,其期限。 六、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七、發證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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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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