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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查緝機關於執行後,應即敘明緝獲及扣押經過,連同扣押物訊問筆錄、查 獲物品報告表,移送專賣機關處理。其屬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之案件,應由專賣機關移送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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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